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

剖析邪教诱导信徒自焚的邪说及其危害

“1·23”天安门广场自焚案虽然已过去整整九年,但王进东等7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时的惨状仍然历历在目。刘春玲与刘思影母女自焚惨死,郝惠君与陈果母女至今生活不能自理,王进东也因严重烧伤留下终身残疾。对于邪教自焚的行径固然应当大加谴责,但更应当深入思考:为什么邪教要选择自焚方式自戕呢?本文就邪教自焚的邪说依据及其危害进行剖析,以期抛砖引玉,就教于各位方家。

  一、世界上许多邪教都采取自焚方式自戕
  据《欺世害人的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》一书的不完全统计,由法轮功痴迷者制造的较为典型的自焚案就有6起,共死亡8人。其中,发生在山西1起,死亡2人;发生在山东的1起,死亡1人;发生在甘肃的1起,死亡1人;发生在吉林的1起,死亡1人;发生在北京的2起,死亡3人。然而“法轮功”并非唯一采取自焚方式自戕的邪教组织,其实世界上许多邪教都采取这一方式自戕,《世界邪教》、《真相》、《祸国殃民“法轮功”》等书中所记载的比较典型的集体自焚案例就有:

  1986年11月,日本邪教“真理之友”教7名女性信徒聚集在日本和歌山市郊区的海滩上,为了去“天国”护侍前一天去世的教主和寻求通往“天国”的道路,以灯油浇身,集体自焚而死。

  1993年4月,美国邪教“大卫支派”因宣扬暴力、囤积武器,受到美国军警查处,“大卫支派”教主考雷什于是煽动信徒武装对抗,当军警即将攻破其所固守的得克萨斯州韦科庄园时,考雷什及其信徒举火自焚,在庄园的废墟上留下了53具烧焦的尸体。

  1994年10月,在加拿大魁北克和瑞士先后发生邪教“太阳圣殿教”成员集体自焚事件,其中加拿大魁北克自焚5人,瑞士自焚48人,自焚者呈太阳状圆形排列。1995年12月,在法国伊泽尔省有16名该教信徒集体自焚。1997年3月,在加拿大魁北克再次发生5名该教信徒集体自焚事件。

  1999年7月,中国山西省屯留县法轮功痴迷者李进忠、常浩驰自认为修炼已经“功成圆满,可以升天了”。于是俩人便采取相对“打坐”的方式,浇上汽油自焚身亡。

  2000年3月,乌干达邪教“恢复上帝十诫运动”在该国西南部的卡农古镇一所教堂,制造了530名信徒集体自焚事件,世界为之愕然。自焚前,该邪教教主基布维尔特要求信徒卖掉所有财产,做好上天堂享乐的准备。自焚当夜,该邪教信徒们还举了盛大的狂欢晚宴。

  2000年4月,吉林九台市的法轮功痴迷者阎继刚为了追求所谓的“圆满”,在二道沟乡西山村的野地里举火自焚。

  2001年1月,7名来自中国河南开封市的“法轮功”痴迷者,为了追求所谓的“功成圆满佛道神”,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制造了“1·23”自焚案,造成2死3伤,举世震惊。

  2001年2月,湖南常德法轮功痴迷者谭一辉,为了实现所谓的“圆满”、“上天国”的梦想,只身来到北京,在海淀区万寿路向自己身上浇汽油,然后点火自焚。

  二、诱导邪教成员自焚的歪理邪说
  世界各种邪教采取自焚方式自戕并非随意为之,自有其相应的理论依据。法轮功邪教也并不例外,其对于火的象征“卍”的曲解,其对于自焚成佛的向往,其对于“人的肉体”的蔑视,其对于“放下生死”的要求等等,都成为其选择自焚方式自戕的重要理论根据。

  1、火的象征“卍”与自焚成佛。据《辞海》解释,“卍”乃古代的一种符咒、护符或宗教标志,通常被认为是太阳或火的象征,在古印度、波斯、希腊等国家中都有出现。一般认为佛教徒圆寂之后火化与之有关,并且火化才能生成佛教所重视的得道高僧的舍利子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“卍”作为火的象形或象征,对于邪教自焚所具有的影响很大。打着佛教旗号的邪教与佛教的分野,正在于对于“卍”的理解认识不同,佛教从“吉祥喜旋”的意义上理解和认识(见《佛教的故事》),而打着佛教旗号的邪教则从自焚成佛的意义上理解与认识。譬如“1·23”自焚案的当事人之一刘云芳就认为:“世界原本是火”,只有通过火烧掉“人的我”,“私也就烧掉了”,从而能够达到“圆满得道”的要求。他在练功时还“悟”出一种景象:“他来到了天安门广场,身上洒满汽油,他喝了汽油,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,点燃了身上的汽油,口中喷出了火苗。他边喊‘法轮大法’是正法,边变成一尊金光闪闪的大佛,他‘圆满’了”(见《祸国殃民“法轮功”》第二辑)。正是这种邪“悟”,使得王进东等“法轮功”痴迷者坚定了“舍弃自我,自焚正法”的信念(见《“法轮功”自焚者自述》)。

  2、“返本归真”与自焚成佛。为什么法轮功等邪教对于生命如此不加爱惜,动辄举火自焚,这背后又有什么说辞呢?其实,世界上很多邪教对于生命起源捏造了种种说法,尽管不符合科学,但却能够行骗。譬如美国邪教“天堂之门”认为人类来自于外星人,其教主阿普尔怀特便自称是外星人。又譬如加拿大邪教“太阳圣殿教”认为人类来自天狼星。这些邪教都强调要通过“星际旅行”返回外星球。如何返回外星球,不同邪教方式各异,其中一种方式便是邪教“太阳圣殿教”所主张的“死在火中”。火在该教信仰中占据重要地位,其教主茹雷宣称,这个世界将会毁于大火,这了去另一个世界,就必须死在火中。(见《世界邪教》)“法轮功”对于生命起源也编造了一套荒诞说辞,李洪志在《转法轮》中说:“人的真正生命的产生,是在宇宙空间中产生的”。并且说:“人要返本归真,这才是做人的真正目的”。所谓“返本归真”,就是要通过法轮功修炼实现“功成圆满佛道神”。那么如何才能返本归真呢?“带着这样一个浑浊的身体,黑糊糊的身体和一个肮脏的思想”显然不行,必须通过修炼法轮功使身体“不断地净化”,然后“白日飞升”。李洪志在《欧洲讲法》中说:“(在你们圆满时)叫所有大法弟子不管要不要身体的,都带着身体飞上天,不要身体的在空中虹化掉,然后飞走”。什么是“虹化”呢?“虹”本指雨后阳光折射的彩虹,是一种自然现象,然而却被人为神化,《中国古代鬼神文化大观》一书载有“赤虹化玉”的故事,并认为“虹”有“沟通天人”的作用。道教内丹道有“炼形化气、炼气化神、炼神还虚”之说,宣称内炼成功,精气神在丹田中凝成不坏的“阳神”,可以从“顶门”自由出入,飞升上界,超出生死。通常认为,炼与火有关,化与气有关,气与虹有关,可知“虹化”便是“气化”,也就是说“虹化”身体便是“气化”身体。“气化”的方式一般是通过“炼炉”冶炼,之于在空中“虹化”,按常理显然是通过摩擦生热使之“气化”,当然邪教自称可用“神通法力”使之“气化”。总之不论冶炼或摩擦生热,都不免与火有关。也难怪法轮功痴迷者要选择自焚以实现“白日飞升”,其实这不过是其自焚成佛或自焚升天的别种说法而已。“1·23”自焚案当事人之一刘云芳说:“世界原本是火,把人的我字烧掉,私字也就烧掉了。去掉我这个肉体之后,就可以进入另外一种天地了”。自焚未遂的刘葆荣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“原以为人烧了以后,马上就升天了,应该是很好的一种景象,不会像现在,烧得都不成样了”。因自焚后来死亡的刘思影在病床上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:“我不知道(火烧在身上会疼),我想这是一瞬间的事”。吉林自焚身亡的“法轮功”痴迷者阎继刚在其留下的日记里写道:“它(《转法轮》)仿佛在我生命的旅途中又一次点燃了生命的火炬”,“我告别了人类,踏上了新的征程,走向更美好的世界”(见《祸国殃民“法轮功”》第二辑)。

  3、“放下生死”与自焚成佛。许多邪教对于死亡的理解与常人不同,对于常人理解的死亡,在他们看来却是新生。正因为如此,乌干达邪教“恢复上帝十诫运动”的信徒愿意自觉排队进入卡农古教堂等候自焚,美国邪教“人民圣殿教”的信徒自愿在琼斯敦排队喝下有毒的饮料静卧等死。邪教“法轮功”对于死亡的理解也同样匪夷所思,因此其选择自焚成佛也表现出外在形式上的自觉自愿情形。法轮功邪说认为肉体与“元神”是不同的生命,人类“黑糊糊的肉体”对于修炼人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“元神”。如果不能在修炼中使身体得到“净化”,便根本不可能“圆满”;即使身体在修炼中得到了“净化”,在“白日飞升”的过程中也可以不要身体,任其“虹化”掉(见《转法轮》、《在瑞士讲法》、《在欧洲讲法》)。对于痴迷法轮功的自焚者而言,于是根本不在乎肉体,而在乎“元神”。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要求“大法弟子”在“护法”、“正法”的过程中能够“放下对肉体的执著”、“放下生死”,并且说:“最终的修炼其实就是放下生死,放下生死就是神,放不下生死就是人”(见《放下最后的执著》)。既然肉体与“元神”相比是如此不重要,并且能否“放下生死”成为划分人与神的界限,那么“放下对肉体的执著”、“放下生死”,对于法轮功痴迷者便十分重要了。谭一辉在留下的遗书中写道:“放下生死,升天圆满,不是常人能够做到的;一个不修炼的常人,在临死的时候是绝对放不下生死的”。刘云芳说:“因为传说中‘夕’是给人类造成很多灾害的东西,后来‘年’把‘夕’除掉了。什么坏事都是人的肉体干的,所以肉体是一个邪恶的东西,那就要用‘年’这个火,把肉体给烧掉,这样就能圆满了”(见《祸国殃民“法轮功”》第二辑)。王进东也说:“4·25”事件发生后,“我便暗下决心,要为大法献出我的一切而在所不惜”。读了《去掉最后的执著》后,“(我)为‘大法’献身的思想又上了一大台阶”,“此刻,我平静地想到,是时候了,是该站出来了,用舍弃生命的形式来‘护法’了”,“我坚定了这个舍弃自我,用自焚的形式去‘正法’的信念”(见《法轮功自焚者自述》)。

  三、邪教自焚的邪说产生的危害
  邪教自焚的邪说对于其信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,主要表现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误导,使之思想认识产生偏差,社会行为极端,不仅给个人带来危害,而且给社会带来灾难。

  1、导致邪教成员的认识偏差。美国邪教“天堂之门”认为人类来自于外星人,加拿大邪教“太阳圣殿教”认为人类来自天狼星,这些邪教都强调要通过“星际旅行”返回外星球。法轮功认为人的真正生命产生于宇宙空间,人是由神堕落而成,需要通过修炼才能返回去。如何才能能够返回人类生命的发源地,这些邪教提出了“死于火中”、自焚成佛等各种方法。为了使得这些邪说能够被信徒所接受,这些邪教对于生命死亡重新按其要求进行诠释,将肉体的死亡与魂魄的死亡人为区分,强调对于肉体死亡的轻蔑与对于魂魄回归的重视。譬如法轮功便区分肉体死亡与“形神全灭”,对于修炼者而言,肉体死亡不过是“放下生死”的结果,是成“神”的标志,重要的是不能放弃修炼以致“形神全灭”。这种邪教自焚邪说所致认识偏差,便成为邪教徒举火自焚极端行为的重要指南。这种邪教自焚的理论依据不破除,邪教徒的自焚行为便会前赴后继,不绝如缕。

  2、导致邪教成员的行为极端。邪教徒的自焚行为显然极端,因为正常人绝不会满心欢喜、自觉自愿地举火自焚。而这种极端的行为完全受邪教自焚的理论依据的影响,是邪教自焚的理论依据指导的结果。这种极端行为不仅使得邪教徒本人因自焚死伤,而且给其家人带来无尽的伤痛。以“1·23”自焚者为例,刘春玲、刘思影母女自焚身死,郝惠君、陈果母女因残生活不能自理,尽管她们生活有人照顾,但其身体的伤痛和心理的伤痛却无法根本消除。而且她们的亲人也无法抚平她们因自焚受到的心灵创伤。谭一辉的母亲、阎继刚的妻子、郝惠君的妹妹,这些法轮功自焚者的亲属悲愤的哭喊与控诉,让每个闻听者都不能不为之动容。

  3、严重影响和破坏社会生活安定和谐。邪教自焚的理论依据所致邪教自焚行为,对于社会安定与和谐产生了严重地破坏性作用和影响。无论是邪教“大卫支派”、“恢复上帝十诫运动”、“真理之友”、“太阳圣殿教”的集体自焚,或是邪教法轮功的举火自焚,世界都无不为之感到极度震惊、愕然。表面上邪教似乎没有什么危害,但正因此,当其邪性发作、集体自焚时,便会更加令人惊诧不已。邪教也因此对于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投下阴影、造成破坏。人们在追求精神生活的过程中,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邪教所引诱、欺骗,并被迫走向一条不归路。正由于邪教的这种潜在威胁,会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到恐惧不安。

  总之,对于法轮功等邪教的自焚行为需要深入追问其更深层次的原因。本文在例举了世界各种邪教的典型自焚案件的同时,重点围绕法轮功邪教的自焚成佛的邪说,对于邪教自焚的理论依据及其危害略加剖析,认为邪教对于生命源起的谬说,对于返本归源的梦寐,对于死亡概念的曲解,对于肉体生命的蔑视,对于火在返本归源中作用的误解,都直接影响到邪教对于自焚方式的选择。因此,要挤压邪教自焚的空间,就必须对其自焚的理论依据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。本文就是希望通过对于邪教自焚的理论依据进行深入地剖析,从而揭示出邪教之所以邪恶的本质,并以此警醒尚在痴迷中的邪教成员,冀望其幡然醒悟,迷途知返,勿再盲目追随邪教,以致黄泉之下,悔之莫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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